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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关于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6 20:31:00 浏览量:

威人社发〔2016〕29号

关于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所在单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三、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渠道解决。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收统支。

       四、公务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以及本通知实施前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伤的,自本通知实施后,其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及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原威海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因公负伤、职业病和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威卫保〔1998〕3号)中“因公负伤、职业病患者的医疗业务工作由威海市立医院承担。职工因公负伤、职业病的医疗费,凭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财政、所在单位按70%、30%的比例负担”的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七、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威海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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