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6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12〕6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未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为全部职工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为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增员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等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缴费登记等有关事项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全部应参保职工花名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本统筹地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记录职工本人工资,作为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依据。
三、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在2011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发生工(公)伤的原工(公)伤人员可以按粤人社规〔2012〕6号文办理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手续。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应从完成工伤保险登记之日起算。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期限应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止;在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期限应从成立之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止;补缴人员应为该期间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全部职工。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其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自完成补缴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动员,在2013年底前完成本地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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