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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庆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24 17:37:00    作者:   我要评论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贵州省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遵市人社通[2011]198号),现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费用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全体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其费用由县财政全额预算解决,本人不缴费。
二、待遇享受
从2012年元月1日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享受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2011年底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待遇按原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办理。
三、注意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同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交工伤事故信息快报,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月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受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余庆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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