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关于使用2017年全省和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8 15:33:00 浏览量:
关于使用2017年全省和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函〔2018〕38号),2017年河南省和平顶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55997元和52728元,确定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分别为2637元和13182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分别为2800元和13988元。请据此按照相关政策调整缴费基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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