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76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5 21:09:00 浏览量: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1〕7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退役军人厅发﹝2020﹞52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
抚恤金标准(元/年) |
一级 |
93910 |
二级 |
83140 |
三级 |
72360 |
四级 |
56970 |
五级 |
43100 |
六级 |
36440 |
七级 |
26200 |
八级 |
16920 |
九级 |
12330 |
十级 |
9220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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