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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21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5 21:02:00 浏览量: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2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我省社保待遇调整机制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0元、104元、98元、92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472.75元的,增加到3472.7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85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3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96.5元的,增加到2796.5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7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31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1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实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4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78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088元。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本通知组织实施。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本次调整工作应在2021年9月底前完成,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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