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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在家中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网易 发布时间:2022-06-22 12:31:00 浏览量: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调解与规范劳动关系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了这两部法律,劳动者与用人的单位的权利有了保障,同时也规定了双方各自的义务,其中工伤就属于劳动者的权利之一,因公受伤之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此负责。


但在实际情况中,工伤的判定往往会面临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就比如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过治疗后在家中死亡,这究竟能不能算作工伤?针对这一问题,郴州的这起案件或许能够给我们答案。


王某是郴州某公司的一名叉车工,2021年3月1日15时左右,王某在公司厂房工作时突然感到一阵头痛,意识也逐渐变得模糊起来,于是他连忙找到工友,让他们帮忙联系到了家人,没过多久,家人就赶到公司,并将王某送到了医院进行检查。


当王某被送到医院时,他已经出现了晕厥的症状,医院初步诊断为脑出血,而且病情危急,随时有死亡的可能,随后王某便被送到了另一家医院的ICU病房,但是进行抢救之后,王某仍处于昏迷状态,之后家属又将其转院到了第三家医院,可经过检查,王某获救的可能已经极其渺茫,最后家人忍痛放弃治疗,将王某带回了家中。


结果没过多久,王某就在家中死亡,之后王某就诊的第三家医院对其出具了《死亡通知单》,其中载明王某于2021年3月3日14时18分死亡。由于王某是在工作时间病发,因此家属便来到当地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服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随后双方又来到当地政府复议,复议之后仍认定王某为工伤,可公司还是不服,最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王某的工伤认定。


那么王某究竟属不属于工伤?按照公司的说法,王某虽然是在工作时病发,但死亡时间已经来到了病发的两天之后,应当不属于工作时间内,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满足如下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从这些条件来看,王某死亡似乎并不属于工伤,但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有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王某是在工作时病发,并且是在病发后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法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公司却对王某死亡提出了疑问,他们认为王某死亡是家属放弃治疗后导致的,这一定应当对“抢救无效死亡”的真实性产生影响。


但是公司却无法出具证据来佐证这一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在工伤认定调查程序以及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已认定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时公司无法拿出证据,那么他们的观点也就没有任何依据。


而且王某家属放弃治疗是因为王某的病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再继续治疗下去也只是徒劳,因此王某家属放弃治疗的举动完全合情合理。因此法院宣判,王某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在对家属进行补偿时,工伤保险的赔偿是在第一位的,如果不够,则由公司负责,而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也是法律中的硬性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般来说,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受害者家属首先应当前往当地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向公司出具相关材料以及工伤认定书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存在分歧,则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复议,若是还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起诉来解决。


当然,没有人愿意受伤,因此在工作时也需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正确操作,防止让自己受到伤害,不过一些意外或是疾病也不是我们能够避免的,如果发生在工作中,那么工伤保险就会给予我们足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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