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注销不影响工伤认定
作者: 来源:黄石日报 发布时间:2022-06-28 14:53:00 浏览量:
【案情】
业主张某开办的个体电气焊门市部,领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2016年3月1日,门市部雇工李某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造成六级伤残。事发后,张某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关门停业。李某治疗终结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歧】
人社局对于本案是否可以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有分歧意见。否定方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申请工伤认定时(亦有说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仍然继续存在为准。本案中工商登记被注销后,用人单位不复存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及相应的法律救济活动,故人社局不可以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李某可就其工伤事故伤害,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肯定方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时为准。事发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影响工伤认定。
【判决】
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时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时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事发后用人单位被注销的,不影响作出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所谓劳动关系,应当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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