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二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该院认为,冲泡奶粉属于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日前,小刘在工作单位,拿着杯子准备冲泡奶粉,一不小心被白开水烫伤了左腿。同事们见状,赶紧将小刘送往医院。医生对小刘伤口进行处理后,诊断为左下肢二度烫伤。
小刘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认定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小刘的用人单位甲公司不服,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除饮水之外的饮食行为导致伤害均不属于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决定并无不当。故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属于劳动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奶粉系冲饮性质的即食性饮品,只需花费少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应过度排斥和苛责。
同样,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践中不能无限扩大“合理的生理需要”这一概念的范畴,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加以分析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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