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但这种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实质下班的性质,不应影响当事人申请认定工伤的资格,否则这种轻微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险资格的严重后果不够合理,也有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男子完成工作后提前10分钟下班,不想途中遇车祸身亡,后被认定为工伤。对此,公司很不服,认为提前下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下班途中”,事故责任应由本人自行承担。于是,一纸诉状告将人社局给告了。
提前下班是否会影响工伤认定?法院认为,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但不影响“下班”的性质,不影响申请认定工伤的资格。
起因:提前10分钟下班遇车祸身亡
这起事故发生在2015年3月18日晚11点多,陈某提前10分钟下班,骑自行车行至建湖县庆丰镇双胜桥桥面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去年7月,陈某之子向建湖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年9月,被认定为工亡。对此,陈某所在的金龙马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析法:虽违纪但仍有资格申请工伤
二审中,金龙马公司提出,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对此,法院认为,《劳动法》并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本案中,陈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受金马龙公司聘用,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其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关于提前下班算不算工伤的问题,金龙马公司认为,陈某是提前下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本人承担。
对此,法院认为,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但这种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实质下班的性质,不应影响当事人申请认定工伤的资格,否则这种轻微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险资格的严重后果不够合理,也有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本案中,陈某提前10分钟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视为陈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综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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