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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完同事婚礼,回单位途中遇车祸受伤算工伤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9 15:21:00 浏览量:

日照某单位25岁女工李丽(化名)中午乘同事私家车,参加另一个同事的婚礼,再乘这辆私家车返回单位时发生车祸受伤,人社局将李丽认定为工伤,李丽所在单位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日前,法院最终判人社局的认定合法有效。


2013年3月9日中午,李丽乘坐同事的私家车,去参加另一个同事的喜宴,结果在回单位途中,李丽所乘的这辆私家车与一辆货车相撞,李丽左胫骨粉碎性骨折,事后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货车车主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丽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李丽的受伤属于工伤。


面对人社局的一纸认定,李丽的单位不干了,去年11月将人社局告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我们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午餐,在正常的工作期间,员工没有必要离开公司,正是由于李丽在处理个人生活相关事务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不符合上下班期间这一时间条件,并且李丽经过的路线是婚宴酒店到公司,非其经常性上班路线,也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条件,因此不能认定是工伤。”李丽所在单位代理人在法庭上说。


人社局则认为,李丽外出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李丽为工伤事实清楚。


经审理,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人社局的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对本案发生的事实均没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丽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情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李丽参加公司职工婚礼,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和路线均在合理的范围内,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李丽的受伤属于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而原告关于“李丽系参加婚礼外出,不属上下班途中,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的辩解意见,系原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齐鲁晚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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