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名男子王某下夜班后同朋友聚餐,酒足饭饱返回厂区宿舍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对方负全部责任。王某的受伤算不算工伤呢?劳动部门认定不是工伤,王某将劳动部门诉至岚山区法院。近日,岚山区法院同样驳回王某要求认定工伤的请求。
35岁的王某系日照岚山区某木材加工厂职工。2015年1月5日晚8时许,王某下夜班后,同几位朋友前往木材加工厂区对面的饭店聚餐,当晚9时许聚餐结束后,王某同朋友步行返回厂区宿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车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腓骨骨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据此向劳动部门请求认定工伤。劳动部门认为,王某同朋友聚餐后返回厂区宿舍,已超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范畴,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对此不服的王某将劳动部门诉至岚山区法院,请求认定工伤。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主要有: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其中,争议较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问题,“我们认为其应视绕道原因而定,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如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原则上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法官介绍,因私事而绕道的,不能一概而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如接送孩子上下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但下班后朋友聚会等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办案法官称,本案中,王某所受伤害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但王某在下班后同朋友到厂区对面的饭店聚餐,已超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路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日前,岚山区法院驳回王某请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来源:新浪新闻)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rending/2016-2/6475.html
上一篇:职工早退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下一篇:员工就餐后遇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公司不服告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