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黄某某在看管单位厕所时因纠纷被人打伤,这算不算工伤?受伤厨师走上维权之路。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不算工伤,理由是看管厕所不是他的工作职责。最终,二审判决是工伤,因为看管厕所附属于厨师的工作职责,黄某某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看管厕所被人打伤
黄某某与綦江县南州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公司派遣,黄某某来到重庆中信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担任崇溪河收费站食堂主厨。另外,收费站安排其负责厕所等公用设施的维修、维护。2011年6月2日晚,周某某在崇溪河收费站厕所处碰到黄某某,要求黄某某把厕所门打开,黄某某拒绝,两人发生纠纷,黄某某头部被打伤,黄某某向綦江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9月29日,綦江社保局认定黄某某为工伤。
一审认为不属工伤
南州劳务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工作岗位为主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具有随时开关厕所门的工作职责,且认定黄某某正在履行维修、维护厕所的工作职责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责令綦江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应算工伤
黄某某不服向市五中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除担任食堂主厨外,根据收费站安排还具有对厕所维修、维护的职责。法院认定,“开、关厕所门”附属于黄某某的工作职责。黄某某因此与人发生纠纷而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市五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对黄某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
法官说法:履行附随义务受伤应算工伤
市五中院承办法官称 :本案中,黄某某属于因履行管理厕所的附随义务受伤。附随义务作为主合同的辅助性、补充性义务,在内涵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在认定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是否属于工作职责范畴时,可以根据生活常识和一般习惯进行判断,综合考量劳动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职工职责的认定应作宽泛的解释,以保障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受到第三人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来源:重庆商报,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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