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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工作区域内发生车祸不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8-27 09:13:00 浏览量:

江华是中铁某局在江西省分宜县一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技术员工,因该工作的特殊性质,江华与公司其他同事一起均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安排食宿,且吃住均在一栋楼内。


2012年10月17日,江华像往常一样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回到驻地食堂吃晚饭,并与同事张凯约好,饭后搭乘其摩托车与其一道前往工程项目经理部所在地的集镇购买生活用品。当晚18:30许,江华搭乘张凯摩托车离开驻地往集镇方向出发。但其搭乘的摩托车还未驶出工作区域范围时,就被同向行驶的一东风自卸货车刮倒在地,导致江华右腿骨折的严重后果。经分宜县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江华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治疗出院后,江华以其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事故受伤为由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其受伤为工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为,江华是在下班吃过晚饭后离开驻地办理私事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事故虽发生在工区范围内,但其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也不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对江华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江华对此决定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依法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庭审中,江华认为其受伤发生在工作区域内,且是在去领取办公用品的路途中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被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江华所谓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说法并没有事实依据,且通过调查,江华所在的项目经理部也从未指派过其下班后去领取办公用品,故其说法不能成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告)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职权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的执法主体和程序均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经庭审调查核实,本案中,江华是在下午下班吃过晚饭后搭乘同事张凯的摩托车前往集镇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其吃、住均在项目部统一安排的食堂楼内,故该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下班途中,因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对江华诉称其是在办公事的途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说法,经证据证实,江华从未领取过办公用品,事发当天其也未受项目经理部委派去集镇领取办公用品,其本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江华受伤的时间是在下班以后,且并非在工作时间,亦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其他规定。故依法维持了被告对江华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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