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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城员工右手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上诉被驳回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10 10:24:00 浏览量:

  【案情回放】

社保部门认定服务员工伤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电影城。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谭某某。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电影城(下称电影城)的服务员谭某某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于2010年12月30日19时30分左右带顾客入场后,由于光线太暗在四号厅楼梯出口处踩空摔伤右手,该电影城财务李某、经理王某以及司机将其送至医院。谭某某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上班表、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资料等材料。人社局受理后,向电影城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要求其就谭某某受伤一事作出书面回复。电影城复函称,事实是谭某某当日17时下班后19时左右从四楼电影城到三楼火锅城吃饭途中,下楼梯时不慎摔倒,电影城派人送她到医院治疗,垫付了医疗费,通过广场业主向保险公司报了公众责任险,事后谭某某在一份《事情经过》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另外发生意外时有广场员工杨某某看到,谭某某劳动合同到期结算工资时也没有对受伤问题提出异议,应不属于工伤。人社局审核了谭某某的病历资料,询问了谭某某本人和当时同事刘某某、魏某,认定谭某某所述属实,系在该电影城因日常工作受伤致右桡骨中上段骨折,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属工伤。电影城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维持工伤认定,电影城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电影城认为:谭某某签名按手印的《事情经过》证明,她是在下班后就餐途中发生意外事件受伤。《事情经过》上还有目击证人杨某某的签名,人社局却没有向杨某某进行调查,而调查了另外两名并没有目击谭某某摔伤经过的证人刘某某和魏某。人社局调查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楚,应当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被告人社局认为: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已可以证实谭某某是在电影城上班时在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摔伤导致右桡骨中上段骨折,该情形属于工伤,电影城的意见并没有充分证据支持,不能推翻人社局的认定。

【裁判理由及结果】

用人单位诉求被驳回

   福田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电影城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事情经过》和证人杨某某,而谭某某在人社局调查时解释《事情经过》是按电影城要求用于广场办理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后电影城就可以不出钱了。人社局经调查电影城的工作时间无论是哪个班次,均没有在17时下班的情形,询问的证人能够证明谭某某受伤的事实。电影城关于谭某某下班后摔伤的主张不成立。福田法院判决驳回电影城的诉讼请求。电影城上诉后,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手记】

工伤认定关键在于事实认定

    用人单位电影城不认可谭某某是工伤,谭某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由人社局进行调查认定,电影城依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谭某某不是工伤的责任。

   工伤认定常见争议在于事实认定,这需要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判断哪方证据更能证明事实。谭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在陈述其受伤及送医经过时提到电影城的员工“财务李叔”和电影城“王总”以及一名司机,如谭某某系虚假陈述,则其提到的上述三名员工均能直接检验谭某某陈述的真实性,但电影城并未申请上述三名员工作证,而是申请所谓谭某某摔倒的目击证人××时代广场物业管理工程部员工杨某某出庭作证。经过审查杨某某在出庭作证时的证词,该证人并不能确定谭某某是否在楼梯摔倒,其证词对整个事实的陈述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不足以反驳谭某某的陈述。且电影城对为何摔倒次日即制作《事情经过》并由谭某某签名一事没有合理解释,但谭某某却对在《事情经过》签名按印一事作出了相应解释。

    职工病历主要证明事故伤害诊断治疗情况,本案各方对于谭某某受伤致右桡骨中上段骨折的事实并无异议。病历还能够间接证明受伤时间的事实,医院记录的谭某某的门诊病历显示,2010年12月30日20时诊断患者于半小时前摔倒,这与谭某某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和人社局调查时陈述的2010年12月30日19点30分至19点45分之间摔倒的时间吻合,而电影城提供的《事情经过》及杨某某称谭某某19时左右摔倒,与诊断摔倒时间相差比较明显。

    谭某某受伤时是下班还是上班是各方争论焦点。谭某某在人社局调查笔录中称摔倒当日有上班打卡,但电影城并未提交员工考勤记录予以反驳,其制作的2010年12月场务上班表是单方制作、单独一页,内容不能证明实际上班情况和谭某某摔倒时已经下班。人社局调查谭某某摔伤当日也在上班的同事刘某某、魏某所得笔录,对谭某某摔伤前后事实的陈述相互之间能够印证,电影城提出的人社局如何找到上述两名证人、为何不向目击证人杨某某核实等质疑,不足以支持其关于人社局调查事实不清以及调查程序不合法的主张。故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谭某某的意见,认为谭某某摔伤构成工伤。

【法官简介】

张小妮,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1984年毕业于福建省农林大学获学士学位,1996年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来源:深圳特区报,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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