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永川一公司当押运员的朱亮为同事代驾,没想到途中发生事故,他伤重离世。他的死,算不算工伤死亡呢?公司和他的家人,以及当地人社局一直争论不休,并打起官司。昨日,永川区法院透露,经该院审理,朱亮属于工亡。
朱亮是永川一家运输公司的员工,从事押运员和驾驶员工作。2012年4月,他为同事代班,驾驶一辆罐车为一加油站运送油料。不巧的事,在一弯道下陡坡时,车辆失控而发生侧翻,并翻下15米的高坎,朱亮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经交巡警认定,这场车祸,朱亮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朱亮的家人要求运输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于是便向永川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随后,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朱亮死亡属于工亡。然而,2013年2月,感觉冤枉的运输公司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法庭上,运输公司称,朱亮作为公司的押运员,其工作职责和范围不包括驾驶油料运输车(特种车),朱亮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代驾,因其缺乏职业驾驶员的基本技能,驾驶车辆时严重超速导致车辆失控,从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他的代驾行为不是公司安排的,他不算作是在工作中死亡,也非因工作致死,因此不能算工亡。
该区人社局称,经调查,朱亮在该公司的管理下进行相关工作,即使如用人单位所述朱亮擅自代驾违反单位劳动纪律,但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朱亮系运输公司职工,在该公司管理下工作,他为同事代班驾车的行为,虽然超出其工作职责和范围,同时也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但其从事的工作仍然在用人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内,获取的利益仍由运输公司享有,故朱亮因为工作原因从事非本职工作,遭受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近日,法院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起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重庆商报,www.ft22.com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rending/2013-7/5048.html
上一篇:电影城员工右手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上诉被驳回
下一篇: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