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支持当事人的诉求,要求人社局重新认定,但它依然做出与之前同样的认定!这让来自湖南为死去丈夫的工伤认定奔走的黎群艳困惑不已。2013年4月2日,记者在广州番禺区采访时了解到,如何让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司法判决,已是当前法律界的共同困惑。
案情 :中秋节加班猝死在职工宿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1年9月12日,农历中秋节,番禺区大石镇宇宙金门厂的司机何志成接到老板的加班通知,接老板的母亲到厂里拜神。他将人接到厂里后,何志城到附近的小馆与朋友一起吃了中午饭。临走时,何师傅同一起吃饭的药店老板说了句“下午还要上班”就匆匆赶回了工厂。由于是中秋节,厂区多处大门都已关闭,何师傅只好回到自己的职工宿舍待岗,因为晚上还要参加厂里为员工举行的聚餐活动,不过何师傅没能参加晚上的宴会,在晚上9:30被同事发现猝死在宿舍冲凉房内。
法院: 判决撤销人社局认定
何师傅的死因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患冠心病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9月28日,何师傅妻子黎群艳向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何志成进行工伤认定,12月收到了番禺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为何志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家属申请对这份决定书进行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的决定。黎群艳无奈于2012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认定:番禺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责令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人社局:在判决后再次不予认定
3012年1月28日,黎群艳收到了第二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这封不足300字的认定书里,没有列出任何事实和理由,直接做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记者昨日找到番禺区人社局社会保障科的邓科长,邓科长说:“这个案子比较特殊,我们对这个案子存有很多疑问,不管现在情况如何都要等行政复议的结果出来再说。”记者再三问到番禺区的第二份认定书是否违法时,邓科长都回避了这个问题。
专家说法:司法权威在行政面前撞墙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
徐教授认为,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院判决之后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完全是违法的。
现在死者家属除了申请行政复议外,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来做出这个认定,不过可以向区人社局的上级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对这种不尊重司法判决的行为进行处分,但最终的工伤鉴定还得番禺区人社局来做,这是一个死结,因为《行政诉讼法》里并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有违反第55条将怎样进行处罚。
徐教授还表示,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案,在我国,司法的权威确实没有国外强。司法权威在行政面前撞墙是常有的事,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行政权必须服从于司法判决,法院拥有至高无上的裁决权,只有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才能依法治国。
张士谦律师:人社局的思维无非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
看到人社局的处理结果,不免怀疑是不是石家庄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人员调去广州市任职了。此案与本人代理的刘清杰突发疾病案几乎一模一样,案情相似,处理结果如出一辙。相同的事实、相同的理由、相同的结论,刘清杰的案子两个工伤认定决定书,几乎找不到一、两句不同的表述。从这两个案例,不难总结人社局这样的想法:“我的地盘我做主。法院又不能直接认定工伤,我就认定不属于工伤,法院能耐我何?”
伤心至极,我国法制的悲哀!
司法撞了行政的墙,这墙是铜墙铁壁!撞墙的并不少见,本人代理的辽宁锦州郑建梅工亡案,法院以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不再做任何认定结果了,挑了法院的理,竖起铜墙铁壁。至今,快一年了,工伤认定决定还没有做出来。人社局只当法院放了一个屁。
工伤认定被撤销了,用人单位高兴了,法院枉法裁判很难追究,人社局耍起了“死猪不怕开水烫”,死者家属只能不停的信访、催人社局做出认定、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说:“我们虽然判人社局60天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人社局就不执行,我们也没有办法。”
这就是让老百姓看到的法制现状,弱者权益无法保障,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清除不和谐的制造者,比解决不和谐因素更重要。
(来源:南方日报,ft22.com加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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