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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的登记住址不是实际住址,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4-02 08:52:00 浏览量:

    徐州某物业公司保洁员李某在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被人保局认定为工伤。然而,该物业公司却找茬,认为交通事故地点不是李某上班必经之路,事故时间也不是正常上班时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确凿的证据和常理为依据,终审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人保局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决定。
李某生前具体负责徐州市湖北路某路段的保洁工作,每天早上7时左右需到达工作岗位。李某原先住在徐州市甲小区,后将房子给儿子居住,自己租住在乙小区。可是乙小区没有地方停放保洁车,好在甲小区距李某保洁路段较近,李某就仍将保洁车存放在甲小区里,每天早上先去甲小区取保洁车,然后再至保洁的路段上班。
2011年1月29日早上5时55分,李某前往甲小区取保洁车时遭遇车祸身亡。人保局在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后认定李某为工伤。某物业公司从李某登记住址是甲小区为由,认为该工伤认定决定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车祸发生这天,死者李某是否属于在上班途中,是否属于合理上班时间?”在法庭上,围绕这一焦点问题,该物业公司、人保局以及李某家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唇枪舌剑、纷争不休。
该物业公司认为李某身份证件上的住址是甲小区,其在公司登记的住址也是甲小区,上班路程仅需十几分钟。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在早上7时左右,而事发时间是早上5时50分左右,距离上班时间相差一个多小时,不属于正常的上班时间,车祸地点不是上班必经之路,因此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认为,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以公众普遍合理的认识标准为依据,重点在于衡量职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

    本案中,李某的行动路线和时间均属正常合理,因此,李某应被认定为工伤。(来源:中国江苏网,ft22.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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