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马术训练中摔伤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12 15:20:00 浏览量:
冯某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前不久,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冯某参加了公司举办的野外拓展训练。在马术训练中,冯某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病愈出院后,冯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认定自己为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冯某所受的骨折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冯某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因此,冯某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最后,法院认定冯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法官提醒:工伤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患职业病等。认定工伤损害赔偿有四个构成要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劳动者的损害必须发生于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事故是职工受到的伤害的原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冯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冯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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