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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雇佣关系不算工伤
作者:徐学文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09 09:10:00 浏览量:

 张氏五姊妹的父母老张夫妇均已七十多岁,受霍邱县公路局下属单位长集道班负责人朱某的临时雇佣为公路边的树木刷白灰,被雇佣人员每天早晨7点钟到长集道班集合,再由朱某带至目的地干活。

    2011年1月5日6时40分老张夫妇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上班途中与同方向刘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张父死亡、张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母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氏五姊妹认为其父母是为了给道班干活,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工伤;长集道班属于霍邱县公路局的下属机构,其责任应由霍邱县公路局承担,张氏五姊妹多次找霍邱县公路局协商赔偿事宜,霍邱县公路局却拒绝赔偿,张氏五姊妹和张母遂向法院起诉,诉请由霍邱县公路局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计15万多元。

    霍邱县公路局辩称老张夫妇因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和受伤的,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第三人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单位不负有任何责任,应驳回张氏五姊妹和张母诉讼请求。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张夫妇与霍邱县公路局是临时雇佣关系,按日计算工钱,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老张夫妇在上班途中遇车祸伤亡,不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更不属于工伤,所以霍邱县公路局对张氏五姊妹和张母不负有赔偿责任。

     本案经调解,霍邱县公路局给予张氏五姊妹和张母经济帮助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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