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保洁女工黄某下午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可是单位却以她上午上班时间不在岗位属于脱岗为由拒绝配合认定工伤。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上班时间违反劳动纪律可以按照制度处理,但是不能就此否认认定其为工伤,所以黄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2011年4月26日下午2时许,黄女士骑着电动车赶往公司上班,不料在半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所撞,导致她身受重伤。交警事故报告也显示面包车对这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由此,她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为此,她向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也依法认定她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可是对于这个认定,她所在的单位劳务公司却并不认可。还将劳保局告上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诉请撤销这个认定。
近日该案开庭,在法庭上,劳务公司也叫苦表示,出车祸当天上午黄女士并未来上班,而按照公司规定黄女士的上班时间是早晨8点到下午4点,中间没有休息时间。所以黄女士下午2点来公司上班只能说明她早上是脱岗了,因此黄女士违反劳动纪律在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为此,法庭要求劳务公司出具当日的考勤信息来举证,但是劳务公司并未找到当日的考勤信息,由此法庭认为劳务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时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使黄女士当日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单位可以按照单位的制度来给予处分,但不能剥夺黄女士认定工伤的权利。法院一审认定黄女士是在下午去上班的路上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工伤认定结果,驳回劳务公司诉讼。
黄女士认定工伤过程一波三折,而争议的关键点便是黄女士是否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由此给是否认定工伤带来变数?
记者: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可以认定工伤,本案中黄女士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这也是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带来的变化,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有哪些变化?
成震海律师: 新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以前老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工伤。由此来看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时间遭遇交通事故的保护范围更广了。
记者: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当日上午黄女士确实脱岗,那会给工伤认定带来哪些变化?
律师:首先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即使黄女士脱岗,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处理,比如扣工资、罚款等。但是黄女士出车祸的时候确实是在上班的路上,所以这个法律关系中黄女士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该认定为工伤。所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黄女士脱岗,可以给予处罚,但不能否认黄女士的工伤。
记者:用人单位安排作息时间,中午时段不让休息是否违反劳动法?
律师:违反《劳动法》谈不上,但是如果中午不安排休息显然不合乎常理。作为劳动者中午时段吃饭、休息是为了蓄积下午劳动的精力和精神,由此,这也是劳动者更好的参加劳动所必须要的休息。而单位安排早晨8点到下午4点连续上班,显然有考虑不周到的地方。所以如果黄女士是中午休息时段离开单位亦是上下班时间。即使用人单位有自己的休息场所,用餐条件,但是劳动者在休息时间还是应该自由出入单位,而不应该被限制人身自由。
记者:黄女士如果认定为工伤,将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是对职工的一种延伸保护。黄女士被认定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等级享受对应的工伤保险金。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单位为员工缴纳了足额的工伤保险,那么认定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金来赔偿,单位并不会承担太多赔偿责任。所以这也告诫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很重要。
西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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