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因病请假,回家途中被一辆电动车撞伤,对方肇事后逃逸。如今,张女士找不到肇事者赔偿医药费,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又不愿支付相关费用。
请假后回家途中被撞伤
2012年年5月25日晚,张女士骑电动车到市开发区关王庙工业园平平食品有限公司上班。上班后不久,她感觉眼睛不舒服,便向领导请假回家。刚出厂不到10分钟,她在路上被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车撞倒在地,导致右裸骨折。对方撞人后离开,无奈,她只好拨打了报警电话。她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近一个月,医疗费花了近万元。由于肇事者逃逸,张女士无法找对方赔偿。“我是在回家途中出的事故,应该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内。”张女士说,她向单位申请工伤鉴定,但单位相关负责人态度很冷漠。随后,她又找到开发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对方出具证明称请假回家途中被撞伤不属于工伤范筹。
劳动部门:工伤认定有说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工伤科的负责人称,根据我国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对张女士的情况,虽然张女士是在从单位回家的途中受伤的,但不是下班,是请假回家。由于请假属于休息,不在工作范围内,而且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所以无法认定为工伤。
律师:可通过多种渠道维权
刘建锋律师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条件,比如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合内受伤,或者上下班途中受伤,但没具体规定请假后回家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遇到这种情况,维权的渠道很多,首先张女士应该到相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作为无责任的一方,张女士应该追究第三责任人(肇事者)的相关责任。如果找不到第三责任人,或者第三责任人没有能力赔偿,根据即将实施的相关规定,医保部门应该为受害者按比例报销医药费。驻马店新闻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rending/2012-12/4069.html
上一篇:职工下班赶厂车误撞玻璃墙受伤算工伤
下一篇:老师提前上班打卡被电伤,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