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体育活动突发疾病身亡应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齐鲁晚报 来源:齐鲁晚报(2012.9.28) 发布时间:2012-10-15 11:24:00 浏览量:
2012年9月27日,记者从山东省东营市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了解到,近期发生了两起相似的因突发疾病导致工亡的案件。工伤部门提醒市民,一定要养成规律的生活作息规律,经常参加体育活动,定期体检,运动要适量。
8月21日,某公司组织的2012年度职工篮球比赛中,参赛队员高某在场下休息完毕准备上场开始比赛时突然摔倒,不省人事,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因突发心脏猝死抢救无效死亡;9月14日,某社区组织的职工篮球比赛中,参赛队员曲某在场上奔跑时突然倒地不起,失去意识,紧急送往医院后因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两人单位分别为其申请认定工伤,目前工伤认定正在办理中。
东营市工伤认定部门提醒市民:工作和生活中要避免压力过大、过度疲劳、长期熬夜,要定期体检,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心里有数”,参与体育运动时要适可而止。
评析:职工体育活动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东营市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中已明确: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如果有人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单位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类似以上两起案例中的情形,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职工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单位则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为工亡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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