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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下班途中死亡属于工伤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9-07 08:12:00 浏览量: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行政上诉案件。
吴某为用人单位职工,2008年12月20日,其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因工死亡,遂作出认定为工伤(亡)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吴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此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上诉,经二审协调,用人单位撤回了上诉。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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