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遭遇“机动车”车祸的工伤认定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火车、轻轨、地铁等交通工具排除在外,即“火车不是机动车”。
江苏省南京市居民高荣梅的女儿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就在这条规定上遇阻,从此开始了针对这条规定的“战争”,历经6年,最终搬出现代汉语词典对“机动车”的定义,得到法院的认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判决: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近日,高荣梅的女儿吕明英终于被认定为工伤,此时距离吕明英去世已经过去6年。6年前,吕明英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身亡,为了工伤认定,高荣梅奔波了6年。
下班被火车撞死申请工伤被拒绝
2010年,已经73岁的高荣梅,曾经是左邻右舍公认的福老太———儿孝女顺,然而,5年前她女儿遭遇的一次车祸,打碎了她的幸福生活。
2004年4月21日晚上5时许,高荣梅接到女儿吕明英的电话,说她错过了一班交通列车,只能等着下一班交通列车回家。吕明英在南京市尧化门附近铁路公寓当服务员。当晚,时钟指向7时30分,高荣梅把饭菜热了又热,但仍不见女儿回家。忽然,电话铃声大作:女儿被火车撞伤,送医院了。高荣梅忙和儿子赶到医院,但吕明英因失血过多,不治而亡。原来,吕明英乘交通列车到达南京火车站后,和往常一样穿过铁道抄近路回家时,被一辆货运火车撞倒,生命定格在42岁。老年丧女,使高荣梅痛不欲生。不久,高荣梅获悉,吕明英是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高荣梅便叫儿子写报告,为吕明英申请工伤死亡。谁知道,这一申请,就是5年多。
2005年3月4日,高荣梅接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说已对吕明英的工伤申请作出了认定,叫她去取认定书。高荣梅赶到南京市劳保局,见到工作人员就问:“是不是我女儿因穿越铁路,存有过错,不好认定工伤?”工作人员回答说:“不管吕明英穿越铁路有无过错,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工伤认定前提,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只要她不是故意朝火车上撞,就可认定为工伤。”
但高荣梅接过认定书一看,差点晕了过去,南京市劳保局认为,吕明英是被火车撞击受伤致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火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火车居然不是机动车?”高荣梅忙叫工作人员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文翻给她看。果然,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显然,火车是在轨道上行驶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驶。
4年间4次判决火车不是机动车
“火车不是机动车,难道是人拉、马拉、牛拉的吗?”回到家后,高荣梅无论如何不能理解南京市劳保局的解释。2005年4月,她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现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很快,省劳动保障厅以“火车不是机动车”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南京市劳保局作出的认定。
2005年7月,高荣梅聘请律师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南京市劳保局撤销对吕明英不是工伤的认定。审理此案的法官最后仍以“火车行驶在铁路而非道路上,不属机动车”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高荣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原判。“汽车是机动车,火车怎么可能不是机动车呢?”2006年1月,高荣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开庭再审时,高荣梅满含热泪地说:“汽车、摩托车都被称为机动车,说火车不是机动车,打死我也不信!”最终,法官只能以“对照法律条文判案”为由,再次驳回了她的诉求。2007年1月,高荣梅步履蹒跚地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请再审。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等待,2008年年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审判法官对高荣梅说,除非请求立法机构更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概念,否则很难胜诉。历经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再审4次判决都未能讨到说法,高荣梅仍不死心,又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接待人员对她说,除非有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法律依据,否则该院不会再审,即使该院再审,也很难改判。
法律法规“打架” 新华词典“裁决”
“女儿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这是明摆着的,哪有什么新的证据?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外,别的已经出台的法律也没有对机动车有新的解释,到哪里找新的法律依据?”2010年年初的一天晚上,高荣梅在昏暗的灯光下不停翻看法律法规。翻着翻着,她忽然意识到字典或许能为自己讨个说法。她立即叫儿子找来一本《现代汉语词典》。“机动车就是机器开动的车子!”当翻到第581页关于机动车的解释后,她当即跳了起来。“字典里根本没有在道路上行驶的动力装置驱动的车子才是机动车这一说!”第二天一大早,她带着汉语词典,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找到新的关于机动车的解释为由,申请再审。
该院审监一庭的法官经过研究后,决定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法庭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说,工伤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吕明英是被火车撞伤而亡,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火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
高荣梅老人当即反驳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未作解释,因此应按生活中普遍意义的“机动车”来理解,“机动车”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
她出示《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机动车的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的解释是广义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的解释是狭义的,原审判决却依据该法对“机动车”的解释,类推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机动车”的定义,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认定吕明英被火车撞死不属于工伤是法律适用错误。
经过合议庭评议,审判长臧静对此案直接宣判。
合议庭评议认为,关于本案所涉的事故是否发生在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吕明英在未赶上交通班车时,乘坐下一班次交通列车下班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吕明英在下班途中穿越铁路线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规定,但其行为目的是为抄近道回家,应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另被申请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无证据证明该事故发生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该法在对“机动车”用语进行定义时,将火车、轻轨、地铁等在专用轨道行驶的交通工具排除在外,实际是根据该法的调整范围作了限缩性界定。该定义只适用于该法及其配套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职工合法权益,该法的调整范围是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故对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作通常意义上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解和合理解释,即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
原审判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为由,作出吕明英被火车撞伤致死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劳保局对吕明英作出的不是工伤的认定;责令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高荣梅听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判决她胜诉时,喜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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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尽快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政协委员、汇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的,并未突破现有范围。以前,遭遇车祸的工伤认定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只管城市道路不管铁路”是错误的,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重新定义,是正视社会效果的体现。该案的判决对将来的立法肯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南京大学有关法学专家建议,应尽快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扩大“机动车”涵盖范围。
现实当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是电动车。因此,就机动车的范围,应当以“驱动方式”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是机械动力驱动,非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都应认定为机动车,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进而取消“机动车”这一限定词对工伤认定的限制,将工伤扩大到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所有意外伤害,包括列车、电动车、自行车、不慎摔倒、突发疾病等。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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