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揣着C1型机动车驾照,却在下班时开着摩托车,结果出了车祸受了伤。伤者认为自己应该是工伤,可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认定为不属工伤。伤者由此提起行政诉讼,称自己有驾照,不是无证,应该是工伤。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终审认定王华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工伤。
持汽车驾照开摩托车受伤认定不属工伤
王华是成都一家食品公司的职工。2008年10月22日晚上8点过,王华驾驶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行至邛崃一路段时,与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相撞,王华受伤。当地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华与事故相对人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此后,王华所在的公司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华发生交通事故,是无证驾驶摩托车所致,认定王华所受伤害不是工伤。
“我有驾照,是C1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驾照,不是无证驾驶。”非工伤认定作出后,王华不服,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复议后,这一决定被维持。王华仍不服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中院:
属“无证驾驶”,不算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认定为“无证驾驶”,定性准确。2004年1月,国务院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时,“无证驾驶”是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且“无证驾驶”属严重违法行为。因此造成交通事故致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法院一审认为王华提出他所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
一审宣判后,王华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院,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和原审判决。
有机动车驾照,而驾驶摩托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对于此案最具焦点的问题,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华持C1型机动车驾照,与准驾摩托车驾照是两类不同的机动车驾照,是不能相互替代使用的,因此王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无证驾驶”,他的行为妨害了公共安全及交通管理秩序,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所以,王华在上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属《工伤保险条例》中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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