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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机助力车为机动车,应认定工伤
作者:张士谦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4 10:55:00 浏览量:

案例介绍:

因丈夫韦某骑一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重伤后不治身亡,妻子王某到劳保局为丈夫申请工伤,但劳保局认为双方驾驶的均为非机动车,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畴。王某不服,诉至怀柔法院要求撤销劳保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18日报道:

王女士的父亲在庭审后情绪激动,他手里拿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倒地的是死者驾驶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昨日在怀柔法院的法庭上,当再一次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人员口中听到丈夫死亡却非工伤的理由时,王女士哭红了双眼。去年10月,她的丈夫韦某骑着一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上班途中,被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王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却得到了“非工伤”的结论,原因是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范围”。昨日,作为原告的王女士一方与被告怀柔区劳保局一方,就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否算作机动车展开激烈辩论。
“他走时头骨都没再装上”
近一年来,每当提起丈夫韦某去世的事实,王女士恍如隔世。去年10月7日下午1点,韦某如往常一样推着那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出门上班。1个多小时后,王女士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你的丈夫遭遇车祸”,这个消息对于她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当她匆匆赶到医院病房时,看到丈夫已经没有任何反应,后脑部分已被血浸红。医生告诉他,韦某颅脑遭受严重损伤。
韦某在医院抢救了整整10天,始终未苏醒,“医院给他做了头部手术,后脑盖都摘了下去。”10月17日,韦某被宣告医治无效死亡,“他走时,头骨都没再装上,头部看上去像是个皮囊。”丈夫去世时的惨状让她不忍再多看一眼。然而,对于那天下午丈夫上班途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她说自己至今都不太清楚。“我只知道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人逆行与我丈夫相撞,那个人告诉我,我丈夫头部先着地。”说到这里时,王女士再也抑制不住夺眶的泪水。
今年3月,王女士向怀柔区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然而就在当月,劳保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王女士回忆,当她拿到这个结论时“瞠目结舌”。
“女婿是全家唯一经济来源”
原告席上,王女士多数时间低头沉默,不时抹着眼泪,他的身旁还坐着自己年迈的父亲。王老汉讲,女婿平日性格温和,办事稳妥,上下班从来不会急速驾驶,更不会喝酒。“他死后,我这个没文化的老头特意买了本《工伤保险条例》,没日没夜研究了快一年。”说罢,他老泪纵横,“我女儿太不容易了,她没有收入,女婿是我们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
昨日,韦某生前的工作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作为第三人出现在法庭上。他表示,如果认定韦某为非工伤,该公司也会给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金额上要与工伤赔偿有一定差距。”
昨日下午4点30分,法院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争议焦点
被告:受自行车伤害不属工伤
被告劳保局代理人称,己方认定韦某受伤害非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此种情形应视为工伤。然而,在事发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当中,韦某所驾驶的交通工具都是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在《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当中对此类交通工具的定义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被告方认为,这就说明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本质上还是“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故韦某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原告:汽油机助力车应视为机动车
而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以,除了法条中提及的两种车外,其余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都应该视为机动车。”对此观点,被告辩称,如果对韦某驾驶的车辆属非机动车的鉴定有异议,那原告则告错了对象,“鉴定结论都是交警部门负责,这也不在我们的权限之内。”
原告方还提出,即便最终认定韦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除机动车以外造成的伤害视为非工伤。”

2009年9月28日报道:

经过:

去年10月的一天,骑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韦某上班却遭横祸,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后,韦某重伤身亡。韦某的妻子王某向怀柔区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劳保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此种情形应视为工伤。但在《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当中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定义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所以劳保局一方认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本质上还是“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故韦某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王某不服,随即提起诉讼,本报曾于7月23日刊登《骑助力车上班被撞不算工伤》一文对此事进行报道。

观点:

而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驾驶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其仪表盘中注明最高时速为50km/h,远远大于非机动车20km/h的最高时速。但被告认为,韦某驾驶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属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均系非机动车。但被告未提供韦某驾驶的车系非机动车的证据。怀柔法院依法撤销了怀柔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记者 刘奕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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