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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领导指派,外出买东西受伤,是否算工伤?
作者:崔文乐、 朱亮 来源:汶上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12-13 12:15: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肖某为某公司电工,在一次夜班巡查中,发现加工车间内楼梯通道中声控灯的开关坏了,但是库房中没有库存。此时正赶上交接班,为防止工人上下楼梯时因无照明设施摔伤,肖某决定去公司对面的五金店先买一个开关。碰巧当天肖某的直属领导请假,肖某无法联系上他,便自行去买开关了。在返回公司穿越马路时,肖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肖某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公司却有异议,认为肖某离开公司购买声控开关未经领导安排或同意,发生事故不应被认定为工伤。经工伤认定机构解释后,公司接受认定结果。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既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也指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人社部门认定该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因工外出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决定。

肖某在无法联系到领导的情况下,为了单位的正常生产和职工安全,积极主动地购买声控开关,属于因职责需要、为保障用人单位利益而自行作出决定的“因工外出”。因此,肖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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