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物流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先后三次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分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和不构成伤残等级。该员工想知道,他是否可以享受两份十级伤残对应的工伤待遇?
分析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将多次发生工伤与工伤复发的概念混淆。工伤再次或多次发生与工伤复发不同。工伤复发是工伤职工原来的伤情再次产生,而工伤多次发生是员工又发生了新的伤情。员工多次发生工伤的,应当在每次发生工伤后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以确定员工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
本案中,该工伤员工受伤三次,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工伤员工可以多次享受相关伤残待遇呢?对此,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员工多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并按照其在同一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来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换言之,本案中该工伤员工两次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则可以在每次工伤鉴定后享受对应的工伤待遇。但是在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只能按照十级伤残对应的标准享受待遇,并不能重复享受或者升级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工伤员工第三次发生的工伤并不构成伤残等级,因此无法享受评残后的工伤待遇,但是这不妨碍员工可以向相关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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