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周某是一家酒店的服务人员,今年上半年因为疫情影响,酒店的生意基本停滞。为了控制人工成本,该酒店与一家商超企业达成共享用工的协议,将周某指派至该商超企业上班。7月中旬,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是酒店和商超企业都不愿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周某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分 析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周某原是酒店服务人员,又被安排至商超企业工作,这种工作模式被称之为共享用工。这种用工形态并不改变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换言之,周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是酒店,只是周某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
所以,如果周某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法律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况,那么就应当由周某所属单位即酒店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商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酒店没有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周某申请工伤认定,周某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共享用工工伤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如果两家单位之间有相应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各自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约定,并不阻碍周某向酒店主张工伤待遇。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六、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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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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