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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诱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上海一中院 发布时间:2020-11-16 11:34:00 浏览量:

2020年6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办公室发布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现就其中一则案例的分析整理于此,供大家参考。


案例二:涉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诱发疾病的认定

【案情简介】

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右大腿外伤。当日,胡某因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就医诊治。经司法鉴定,胡某原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本次交通事故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关联度为15%。

区人社局据此作出决定,认定胡某因交通事故致使右大腿外伤属于工伤,但未将冠心病认定为工伤。胡某不服,认为区人社局对此事故诱发冠心病未认定为工伤明显不当,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分析】

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相对复杂,需要充分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通勤事故的审查:

将通勤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但该通勤事故仅限于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范围内往返于单位和住处的过程。

对于上下班时间,除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季节气候、偶然事件等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对于上下班路线,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经或者唯一的路线,职工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并不限于最短的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进行指定。在涉及是否绕行的问题上,可以综合考虑绕行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交通拥堵、车辆故障等因素作出判断。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需要从法律内在逻辑出发正确理解通勤事故的范围,在涉及诱发原有疾病等情况下,不宜过宽或者过窄适用。

如案例二中,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己方无责的交通事故,由此导致的外伤应认定为工伤。然而,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发作,并非由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经鉴定与交通事故之间并不存在较大关联。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间接诱发的疾病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疾病范畴。

区人社局将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右大腿外伤认定为工伤,而未将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胡某提出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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