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2017年3月入职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清洁公司)担任保洁员,入职后一个月汪女士向该公司提交了一份声明,表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然而,不幸的是,没过多久汪女士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出了车祸,当场身亡。
2018年5月,汪女士的丈夫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获得批准。但是汪女士所在公司却认为汪女士曾提交过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不该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二审审理了该案,认为人社局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当庭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案件的争议在于,汪女士向清洁公司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清洁公司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清洁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某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清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人社局辩称,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其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不受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的影响。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
同时,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人社局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只是未缴社会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单位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清洁公司主张的汪女士放弃缴纳社保申请,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予采信。
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案
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该规定不仅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起到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作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关于放弃缴纳社保的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更不会导致职工因此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及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或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只要其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就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若未为职工缴纳社保,将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需自行给付,增加了企业负担和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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