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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半天就辞职,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劳动法咨询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0-10-19 12:22:00 浏览量:

劳动争议案件可分为几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辞退解雇、社会保险、工伤赔偿。

一般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得越久,产生劳动争议后诉求要求赔偿的项目越多,赔偿数额也就越大。但工伤赔偿争议不同,它是按照工伤的严重程度所决定,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基本没有关系。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刚入职就发生工伤事故,这种情形基本都会产生纠纷。员工刚入职还没办理入职手续或者已经办理离职手续还能认定工伤吗?


入职半天就离职,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能认定工伤吗?

王某2017年7月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天后王某被派遣到M公司。被派遣到M公司才培训半天王某就不想干了,中午在食堂吃完饭后,王某就提交了辞职申请,办理完手续后王某下午13点20分左右离开M公司。王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某路口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并且认定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M公司与王某住所的必经路途。

王某亲属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向劳务公司进行调查后,认定王某同志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劳务公司、M公司对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社局调查后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予以送达。

劳务公司、M公司不服,以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王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

本案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M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M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

区人社局依法受理王中超申请并遵循相关程序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劳务公司、M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劳务公司、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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