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员工在多地工作,应当在哪里申请仲裁?
作者:朱国丰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20-08-17 10:37:00 浏览量:

案   例

李某是一家互联网销售公司的业务员,常年在华北地区几个省份工作,很少到公司总部。最近,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李某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但是有人告诉李某,在多地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只能到公司总部所在地申请仲裁。他想知道,这样的说法对吗?


解   答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至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就会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劳动标准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劳动标准履行劳动合同、主张相关权利。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优先管辖权。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案中,李某在多地工作,属于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因此他可以在其中任一地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9831.html
上一篇: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 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下一篇:“社保代缴”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损失由公司承担!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