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被人打伤,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案例1】拒绝工作安排被上司打伤
孙某是M公司的保安,在2017年10月9日早上,孙某的顶头上司保安队长张某,在安排当天工作时与孙某产生争执。
张某安排孙某去巡楼,张某说自己脚上有伤不能去巡楼,然后张某说其不服从工作安排。然后两人就争吵起来,光动嘴不过瘾进而出手过招。几个回合下来,孙某被队长撂倒,进医院诊断后,孙某被诊断为右耳鼓膜穿孔,头外伤。
被打伤后公司又不管,孙某自己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孙某不服,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孙某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孙某拒绝服从工作安排,与队长互殴被打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工作时拒绝同事要求被打伤
李某是某大型超市的维修木工,其工作职责是根据商场总务科的安排对商场进行维修服务。
同事老张找到李某,要求为他制作几根木条,回家做纱窗用。李某解释说工作时间干私活儿是不允许的,你找科长批条子我再给你做。
谁知老张一伸手就掀翻了李某工作台,顺手就抄起一根木头砸向李某的头部。李某头部受伤被缝4针,住院8天,花医疗费3800余元。
公司认为李某受伤和工作无关,不肯为李某认定工伤。
李某认为,自己的伤是因为工作造成的,应当算工伤。于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3】醉酒后与业主发生争执
孙某是某物业公司保安,主要负责某商业小区侧门站岗及地面停车场收取停车费。
2016年4月20日,孙某值夜班。晚上十点左右,孙某因停车费问题与陈某发生争执并动手。
打斗过程中陈某将孙某推倒在地,头部磕在旁边花台角上,当场昏迷,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陈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刑。
孙某经警方尸检确认死于颅脑外伤,死亡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毫克,认定孙某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之后向孙某同事询问,确认孙某事发前喝了半斤白酒。
在孙某死亡后,由于孙某的亲属与物业公司就孙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等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孙某的亲属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虽然孙某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但根据警方尸检结论其死亡系外力伤害所致与醉酒并无任何因果关系。将使存在醉酒情节的伤害事故的所有情形一律被排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外,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最后,孙某被认定为工伤。
可以看出,上班时间与人产生争执然后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与对方是客户、领导、同事还是下属,都没有关系。
与谁先挑起的争执、谁先动的手也没有多大关系,主要在于,受伤是否因工作引起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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