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街头巷尾总能看到外卖小哥的身影,他们穿行在人海车流中,为城市的运转,奉献着自己的一份力,社会对他们的保障,也在实时跟进。
3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9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一起围绕网络平台外卖送餐员的工伤认定案入选,入选的原因是,在当前工伤调查取证难、认定难、劳动权益保障容易出现缺位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秩序,为新业态下网约工工伤认定标准提供类案参考。
外卖员送餐途中出车祸 申请工伤认定遭拒
2017年4月,成都某餐饮公司外卖送餐员程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并按惯例打开手机软件接受派单,在行驶过程中与一机动车相撞受伤。程某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后者认定程某为工伤。
程某所在的餐饮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工伤认定。后又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由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程某自开机接入公司系统处于随时接受派单开始,即进入工作状态,用人单位是否派单是任务分配问题,并不影响程某工作时间的开始。
程某受伤地点系可接送订单范围内,符合工作惯例,其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遂依法判决驳回某餐饮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宣判后,该餐饮公司仍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调查“三难”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学辉认为,我国的工伤认定,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所进行的综合认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推定。
推定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单纯的以经验法则为中介,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基础事实推导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待证事实,而是融入了保护劳动者等实体法上价值判断的特殊事实证明过程。
针对网络平台外卖送餐员的工伤认定争议,法院在案情与传统工伤认定推定过程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把握住工伤认定的上述特殊性,将推定过程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判断融合在一起,不仅做出了符合社会正义观的裁判,也发展出了针对新类型工伤认定案件的新的推定规则。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9576.html
上一篇: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后又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应否全额支持?
下一篇: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对劳动者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