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职工自行补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回!
作者: 来源:清远市中院 发布时间:2020-01-22 17:19:00 浏览量:

【案情摘要】

      罗某于2002年7月至2013年10月9日在某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签订《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多份,约定罗某的职责是街道保洁员,《劳动合同》的第六条第(一)项的内容为:“合同期内,甲方(即某环境卫生管理处)应依法为乙方(即罗某)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该处只为罗某办理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的医疗保险,无为罗某办理2002年7月至2012年9月的医疗保险手续。罗某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于2013年10月29日一次性补交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17895.22元,后罗某将该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支付医疗保险费17890.22元。

【法院审判】

      原告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于2013年10月29日一次性补交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17895.22元,是代用人单位缴交,已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现要求追偿17890.2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故判决被告某环境卫生管理处支付医疗保险费17890.22元给原告罗某。

【法官说法】

      罗某入职后,某环境卫生管理处有为其缴纳医保的法定义务,但该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罗某缴纳医保费用侵犯了罗某的社会保险权益,罗某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先自行补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这是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需支出医保费用的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9468.html
上一篇: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对劳动者的连带责任!
下一篇: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