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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差时请客户吃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辽宁职工报 发布时间:2019-09-03 12:29:00 浏览量:

问:

2018年1月,我入职沈阳某汽车制造公司工作,同年9月,在济南公出时,请客户吃饭后回酒店途中,遭遇车祸。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遭到了公司的拒绝。请问,在外地公出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吗?


案例

2017年5月,邹某进入沈阳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在公司的安排下,邹某去烟台拜访客户。在请客户吃饭后乘车回酒店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邹某受伤入院,直至2019年3月出院。出院后,邹某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对该认定不认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法院依法将邹某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庭审中,邹某认为自己是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到烟台出差的,出差在外的时间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而且请客户吃饭也是此次拜访客户的工作之一,代表公司行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则表示,邹某吃饭后乘坐出租车回宾馆休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场所,故要求法院撤销人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邹某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故法院对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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