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是不是还要按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赔付?员工月工资3000元,单位能否降低标准缴纳社保?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个案1:“大龄员工”上班遇车祸,是否按工伤标准赔付?
张梅(化名)2013年7月便满50岁。当年3月,她在一小区找了份物业保洁员的工作,与物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一年。2014年1月10日,张梅在上班途中遇上车祸,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离世。期间,张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该案经法院二审认为,张梅与物管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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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餐馆、酒楼、小区物管招收大龄员工。该案中,张梅虽与物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张梅系在用人单位持续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后由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其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不能仅依据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否认劳动关系。所以,当劳动者在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个案2:工伤赔偿已拿十多年,伤残等级增加怎么办?
周强(化名),曾是一名煤矿工人。2001年5月,他在上班中挫伤腰部,经鉴定为伤残等级8级。事后,周强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万余元。2012年5月,周强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申请了复查鉴定。发现伤残等级由8级升至6级,周强再次找上原单位,提出重新赔偿。
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且周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
最后,重庆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周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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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后,工伤职工如果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特别慎重。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
个案3:月工资3000元单位能否降社保标准?
卢彬(化名)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合同中,还就卢彬的社保缴纳标准,约定为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
后来,卢彬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彬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被确认为无效,公司未按卢彬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应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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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社保费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
小贴士:
工伤保险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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