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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制度?
作者:郭凯敏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06 09:59:00 浏览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乏因未休带薪年休假而导致的纠纷案件,劳动者诉诸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几年甚至十几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而用人单位往往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制度,在实务当中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搜索了大量裁判文书,多数都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实质是用人单位对未依法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行为所付出的惩罚性赔偿,对于劳动者来说则是未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一种补偿,其不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范畴”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部分不予支持。尤其河北地区的人民法院,几乎均主张适用一年时效制度。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或法律人士均认为,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因此,从本质上看,工资就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对价,而带薪年休假属于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对劳动者应享受年休假却未享受到的一种补偿,其不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范畴。因此,应适用一般的一年仲裁时效制度。

对此种意见,笔者则持异议。理由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文中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报酬”;

2.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应休未休年休假属于加班,支付的工资属于上述“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带薪年休假工资”与“法定节假日工资”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笔者搜索了大量案例,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均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制度,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带薪年休假也应适用该特殊时效制度;

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用特殊时效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综上,笔者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应适用特殊时效制度,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附案例:

适用仲裁时效案号:(2016)冀05民终1539号、(2015)邢民四终字第951号

不适用仲裁时效案号:(2018)鲁03民终1575号、(2013)槐民初字第3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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