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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2 11:49:00 浏览量: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1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董传雄

联系电话:0571-87057809

电子邮箱:75902439@qq.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基金持续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各地要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和省级调剂制度有效运行,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筹集标准

自2019年起,我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由各地按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1.5%划入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工伤保险费收入(科目编码1020401)”下增设“工伤保险费缴费收入(科目编码102040101)”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科目编码102040102)”。

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征收数按照“工伤保险费缴费收入(科目编码102040101)”1.5%省、98.5%地方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国库,其中省级的1.5%在国库反映到“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科目编码102040102)”。

(二)申请条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参保范围、费率政策、认定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统一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达到以上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

1.上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能力不足6个月;

2.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赤字。

(三)调剂比例

符合调剂条件的,省级调剂金调剂比例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实际收支缺口额度的50%,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对于连续两年以上需要调剂的地区,从第二年起,适当降低调剂比例。

(四)调剂程序

1.申请

符合省级调剂金申请条件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递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工伤保险参保和征缴政策规定完成情况;

(2)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政策规定执行及调整情况;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

(4)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5)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数额和依据;

(6)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用途;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审核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提出省级调剂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3.拨付

①预拨。对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能力不足3个月且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酌情预拨适当的省级调剂金。

②结算。省级调剂金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下达省级调剂金补助文件,省财政厅按文件规定开具电子划款指令或纸质划款凭证,国库据此将省级调剂金划转至各地核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应提前在国库办理备案。

各地财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下达的省级调剂金补助通知按规定入账,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下级上解调剂金时作“上解上级支出”,上级收到调剂金时作“下级上解收入”;上级下拨调剂金时作“补助下级支出”,下级收到调剂金时作“上级补助收入”。)

4.报告

各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将省级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

(五)监督管理

1.省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省级调剂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并加强监督。

3.建立省级调剂金后,各地不再建立储备金和市级风险调剂金。原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市级风险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市级风险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如当年出现基金缺口的,应按照动用本地累计结余、省级调剂金的先后顺序解决。

三、工作要求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建立省级调剂金工作,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要严明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拨付调剂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压实责任,通过调整费率等措施,落实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要加强基金预算和精算,预判可能出现的基金缺口问题,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强化基金监管,确保省级调剂金安全高效运行,增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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