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薛某(下称“申请人”)系杭州某玻璃公司(下称“被申请人”)的员工,2015年12月7日,申请人在车间工作时不慎从操作台上摔落,致右膝受伤,经医院手术治疗后于2016年1月14日出院。一周后双方就工伤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书面协议。同日,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和解款项。
2018年7月,被申请人却收到了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系申请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款24万余元。
工伤赔偿协议已履行,劳动者为何又提起仲裁?原来,在双方履行完毕赔偿协议8个月后,申请人检查发现自己“髌骨下极骨不连接,内固定钢缆松动”,遂于2016年9月15日在另一家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2017年9月4日又进行了内固定拆除术,两家医院的诊断均为“右髌骨骨折”。2017年12月,人社部门认定申请人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八级并同意延长其停工留薪期至2017年10月。故申请人就追索第二次手术治疗发生的费用及相关伤残补偿金、就业补助金等提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第一次协议达成的赔偿金额与工伤造成的损失相差悬殊且未包含后续治疗费用,协议非本人真实意思,加之有相关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依据,应当撤销协议,对工伤造成的损失重新分项进行细算。但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已就工伤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且申请人也足额领取了全部协议款项,凭什么在两年后反悔?
最终,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如下: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8万元整;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16日解除。
【律师观点】
虽然本案有争议之处,但从案件结果看,用人单位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同意追加支付劳动者18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款,劳动者的主要诉求得到实现。
本案,被申请人能同意18万元的调解方案,一方面是仲裁委以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结论作为依据力主调解的结果;另一方面,虽然双方在庭上针锋相对,但考虑到申请人作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身体遭受伤害及劳动能力受损的事实,被申请人也有同情之心,故愿意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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