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外卖APP不断出现在人们视野中,“赚钱快”“工资高”这些标签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当起了“外卖小哥”———外卖送餐员。他们每日骑着电动车穿行在大街小巷,为了避免“超时赔付”造成收入损失,加紧赶路是常有的事,安全隐患也随之大大增加。许多外卖送餐员在送餐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在工伤认定中往往遭遇麻烦。 外卖从业者的工伤权益应该如何保障?是向外卖餐厅还是向配送公司主张赔偿?下面的这则案例或许能够给予启发。
案例:
2016年11月21日,李某向笔者所在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是一名外卖送餐员,2016年8月22日在送外卖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人社局收到该工伤认定申请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但是,李某不能提供与外卖餐厅或配送公司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认定环节存在障碍。
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李某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与传统产业相比,“互联网+”带来的许多新兴业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有些情形下的用工在实践中并不会被认定是劳动关系。也正因为如此,有些新业态从业者和企业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用工管理,简单化地认为只要是新业态,就不用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而这种认识一旦形成思维定势,极易为单位和个人带来法律隐患。
比如,在餐饮外卖行业中,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成本,相关企业往往不与外卖送餐员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合同替代。
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规定即认定劳动关系时应考虑的用工主体合法性、业务管理从属性以及薪资报酬法定性等要素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虽然未与任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笔者所在人社部门经多方走访,了解到李某等外卖送餐员每天上午10点在某外卖平台驻地集中,通过手机APP接单,然后前往各餐厅领餐配送,而该外卖平台是由扬州某食品商贸公司运营,每月底与“外卖小哥”考核结算费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该商贸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李某每天上午10点在公司集中、每月底考核结算费用等具有管理上的从属性,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都已具备,李某与该商贸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该是明确存在的。
笔者所在人社局最终确定,该商贸公司即是李某实际用工单位。经过多次上门沟通,讲解工伤保险政策,该商贸公司终于同意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笔者所在人社局以该商贸公司为用工主体,顺利地为李某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
通过本案,要提醒“外卖小哥”的是,在应聘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旦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要尽快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包括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证据,见证自己受伤的证人、证词和证明材料等。同时,外卖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用工单位要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与“外卖小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险。只有企业自身健全完善内部的管理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抵御风险。(江苏省扬州市人社局 ,顾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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