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围绕一起职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人社局与法院产生分歧——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法院撤销其决定,人社局则再次作出决定,依然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工伤认定以脑死亡时间还是心肺死亡时间作为死亡认定的标准。
案情简介
医院职工突发疾病救治无效死亡
2016年5月5日18时左右,蒋玉玲迟迟没有到家,电话也无人接听,王坚着急了。19时40分左右,王坚终于在建阳第一医院办公楼审计科办公室找到了蒋玉玲,她向右侧躺,蜷腿,倒在了办公桌旁,意识不清,呼唤不醒。王坚说,蒋玉玲做了20多年的护士长,长期工作在手术台一线。最后这几年,蒋玉玲发现自己年纪大了,眼睛开始昏花,便主动提出调岗。2016年年初,她被调入医院审计科。面对躺着的蒋玉玲,王坚不敢妄动,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很快,救护人员将蒋玉玲送到急救科。
建阳第一医院《病程记录》显示,“2016年5月6日20:50,蒋玉玲呈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暂停呼吸机后心电监护见末梢血氧饱和度持续降低,依靠静脉泵入多巴胺、多巴酚丁胺维持血压,深浅反射均消失。”医院依据脑死亡诊断标准,作出蒋玉玲脑死亡的诊断判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有人提醒过王坚,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可能无法认定工伤。王坚说,但全家人都不肯放弃。之后的三天,蒋玉玲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着血压与心跳。直到9日晚,王坚到ICU探视,眼前的一幕让他感到无力回天——蒋玉玲身上密密麻麻的针眼,已无法愈合;长时间卧床,背部也出现溃烂;手臂僵硬冰冷,“怎么呼都呼不暖”……最终,全家人忍痛决定放弃治疗,拔除呼吸机。5月9日21时40分,建阳第一医院宣布蒋玉玲临床死亡。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脑死亡应为死亡时间界定标准
2016年5月18日,蒋玉玲所在的建阳第一医院向南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6月6日,南平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南平人社局认为,蒋玉玲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认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南平人社局的认定依据是心肺死亡时间,而王坚认为应该以脑死亡时间作为依据,“脑死亡已是不可逆状态,且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抢救时限内,应予以认定工伤。”
2016年8月15日,王坚向南平市延平区法院提起对南平市人社局的行政诉讼。判决书显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蒋玉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往医院抢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出现脑死亡和心肺死亡两种状态,并无异议。庭审中,工伤认定以脑死亡时间还是心肺死亡时间作为死亡认定的标准成了争议焦点。
2017年2月,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中蒋玉玲的死亡时间是以心肺死亡还是以脑死亡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延平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脑死亡为不可逆状态。“不论从人文关怀角度,还是医学学术角度,将蒋玉玲脑死亡时间作为本案工伤认定的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界定标准,更符合人情和学理。”综上,法院认为南平人社局作出认定的过程及认定的事实均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南平市人社局没有在判决书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王坚觉得总算松口气,没想到事情远没有结束。南平人社局第二次做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后,王坚前往人社局讨说法。
人社局申请再审被驳回
今年5月8日,王坚接到通知,南平人社局仍认为蒋玉玲工伤事实不清,向南平中院申请再审。
南平市人社局称,蒋玉玲的岗位为5级副主任护师,工作岗位应在病房或护士工作站,而当天她却在审计科办公室被发现。当前证据与事实无法认定蒋玉玲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南平市人社局还认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机构依法向社会各有关部门证实蒋玉玲死亡的事实和时间的证明材料,该证据从合法性和证明力远大于医院内部病案《死亡记录》,认定蒋玉玲死亡时间为病案记录脑死亡的时间,主要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
王坚对南平市人社局列出的理由不满。他认为,在整个一审过程中,南平人社局都对“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异议,一审法院也进行了认定,现在却“翻脸不认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蒋玉玲身份存疑的说法,王坚更是不解。“一审时,医院就出庭作证证实她是审计科职员,人社局并无异议,人也是在审计科办公室被发现的,这还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吗?”
8月16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南平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认为其未在法定期间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申请再审,法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这回王坚觉得一切该尘埃落定,想不到事情再起波澜。
人社局再次不予认定工伤
11月6日,南平市人社局再次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与再审申请如出一辙:蒋玉玲晕倒时不在病房或护士工作站等医护工作岗位,没有证据显示其为审计科科员;被发现时超过下班时间;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抢救时限。王坚崩溃了,打了一年的官司,又回到原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王坚认为,南平市人社局的这一做法违反了这条法律规定。一审败诉,再审申请被驳回,南平市人社局理应审慎取证、审查,作出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
11月23日,澎湃新闻与王坚一同前往南平市人社局了解情况。南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审判决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不意味着人社局应该作出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该负责人认为,根据之前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重新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补充了新的事实与理由,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并不矛盾。若家属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可起诉至法院。该负责人称,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有限,划拨到地方的社保基金更需谨慎发放,每年上级部门都会严格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工伤认定与否,将产生数十万元的金额差距,我们不敢掉以轻心。”
就蒋玉玲的情形,南平市人社局曾召开内部会议专门讨论,并致电福建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征询意见。该负责人表示,虽然在其他省份,已有相关案例,但在福建还没有先例。福建省人社厅的口头意见为,需穷尽司法途径,审慎决定。南平市人社局负责人称,从个人情感上非常同情家属的遭遇,但蒋玉玲心肺死亡的时间已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抢救时限”,国家和上级部门没有对“在48小时抢救时限内出现脑死亡”的情形进行细致、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指导,各省案例的认定结果并不统一。
律师观点
南平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有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之嫌。建议家属可向上级部门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王坚已有再次起诉的打算。(记者:王选辉 实习生:黄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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