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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死1分钟不算工伤的规定该改了
作者:中国青年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8 15:22:00 浏览量:

48小时认定时效可视为一道“硬”标准,确实很难钻空子。但问题在于,它回避了医疗抢救本身的复杂性,比如救治条件不同,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

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在妻子脑死亡之后继续坚持治疗,导致妻子的法律认定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因此,童先生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最终,童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新快报》9月5日)

工伤认定的48小时条款,可追溯至《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这起案件中,若完全按照这一规定,当地法院的判决似乎并没有错。然而,这一判决结果及该规定的正当性却注定引发争议。

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对这样的认定标准,不仅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公众也很难理解。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与这起案件中家属因坚持治疗而超出了工伤认定时效不同,在不少案例中,用工方利用这一规定逃避了赔偿。例如,2012年,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工作期间因脑溢血送医院,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其脑死亡,但劳务公司要求医院全力维持尹广安生命以超过48小时期限。

工伤如何认定,考验的是立法者对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平衡能力。认定标准过松,难免为“骗”工伤行为留下空子,加重企业负担;认定标准过紧,则可能为职工的权益保障蒙上阴影。48小时认定时效可视为一道“硬”标准,确实很难钻空子。但问题在于,它回避了医疗抢救本身的复杂性,比如救治条件不同,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背后蕴含的伦理风险和道德困境不容小觑。

认定某一伤害算不算工伤,核心问题是判断伤害或死亡的结果是否与工作有关联。如此前有媒体刊文表示,美国的工伤认定主要以判例规则为主,辅之以成文法律规定,在工伤认定标准上坚持“与工作相关”的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比较灵活。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只要雇员因从事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事务导致伤害,就属于工伤。显然,这种规定虽然较简化为“死亡时间”长短的48小时标准更模糊,但更接近于人们对工伤的实际认知,能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伦理风险。

在实务界,反对“48小时条款”的声音一直存在,该条例曾多次有望得到修改。2013年《南方周末》就报道,“48小时条款”没有被纳入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是因为当时恰逢经济危机,立法者考虑到企业困境在修法时更倾向于企业利益。有律师认为:“立法者没有想象到伦理风险会变得那么突出,他们没有那么多的实务经验。”随着时间推移,此一条款的伦理风险不断显现。

已有地方走在了前面。有媒体报道,厦门就曾出台过相关规定,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于情于法,对“48小时条款”的修改不应该再被搁置。一个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法律条款是不能保障正义的。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不只是死抠法律文本。(朱昌俊)


看懂48小时工伤规定的合理性

2016-09-07 法制日报

立法其实已经是充分考虑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向劳动者倾斜了,不宜再指责立法不公

据媒体近日报道,深圳某厂女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晕倒,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经家属一再要求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后死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为此深圳市社保局未认定该女工为工伤,家属诉至法院后,一审败诉。

对此事件,大多数网友都认为法律规定不合理,难道因为要认定工伤,就要求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吗?的确,网友的质疑有一定的道理,任何一个家属在抢救自己亲人的时候,一定都是要求医生全力以赴,不可能做到那么理智,还会想到抢救超时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然而,法律为什么会有这么一个看上去似乎很冷酷的规定呢?

其实,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早在几年前就有过类似的情况,也引发了人们对“48小时”这一规定的广泛批评,很多人主张“这样的恶法应该废除”,但结果是这一规定始终岿然不动,为什么?不是说立法者在与民意作对,而是说这样规定有其合理性。

首先,我们先看看什么叫“工伤”,不用那些晦涩的法律用语,只是顾名思义大概也能明白,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到的身体损害。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受伤是工伤;工人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是工伤,即使是公职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小心滑倒受伤也是工伤。我国法律中关于工伤的范围还不仅仅指职工工作时发生的意外,还包括了职工在上下班的路上遇到的意外伤害。所以,客观地讲,法律有关工伤的规定还是合理的。

然而,这里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就像深圳这位女工一样。这里的问题在于她的疾病是不是由于工作造成的,如果是职业病,那无疑是工伤的范围;如果不是职业病,就很难说是工伤了。人的身体有疾病,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病,只是有的发生在工作期间,有的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不能说发生在工作期间就是工伤。但有关工伤方面的立法,其初衷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的,所以法律规定,即使不是职业病,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算工伤。

所以,立法其实已经是充分考虑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向劳动者倾斜了,不宜再指责立法不公。只是这里还有一个时间问题,有人认为48小时的规定太短了,以现在的科学技术,抢救超过48小时很普遍。究竟抢救多少小时无效死亡算工伤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可能不是立法者能回答的,大概需要医学专业人士给出一个符合医学科学的答案。但是无论是48小时、72小时,还是96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也就依然会出现立法不公平的质疑声。所以,我们依然无法让立法达到人人满意的最佳境界。也正因如此,虽然这一立法饱受质疑,但始终无法撼动。

排除立法对抢救时间的规定,深圳女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事件还有一个问题也是网友质疑的理由。这名女工在抢救的48小时以内被医生说已经脑死亡了,但家属坚持继续抢救,于是超过了48小时。这涉及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死亡标准,现在很多医学专家认为脑死亡是人死亡的标准,但我们国家的法律采用的是综合性的标准,也就是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反射机能停止等。而在现实中,医生认定的死亡时间在法律上很重要。

因为在大多数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对死亡时间的要求没那么严格,所以人们讨论得也不多,但在深圳女工这个案子上,死亡时间就显得很重要了,人们也就更加关心对死亡标准的认定。我们国家的法律要不要把死亡的标准根据医学的发展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一些呢?显然是很有必要的。而在这个问题上法律专家可能使不上劲了,还是医学专家最有发言权。(叶泉)


生命无价,工伤“生死时限”不能总无解

2016-09-07 济南时报

深圳某制鞋工厂的一位女工,在车间突然倒下,送医院紧急抢救,在院方宣布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最终不治。家属随后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48小时”,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对簿公堂,结果家属败诉(据9月6日《新快报》报道)。

这又是一起因为“48小时之限”,出现的法律条款与现实的激烈冲突,包括法律与情感和道德的冲突。作为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来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举;从女工家属来说,因为亲情的难以割舍,在医院宣布脑死亡之后仍旧要求抢救,突破了48小时的界限,也很容易获得人们的同情——恐怕没有人会为了工伤认定及补偿,置亲情于不顾,特意去注意48小时这个时间硬杠杠。

工伤认定拘泥于48小时,折射出的法理与情理的不相融,注定这样的“冲突”几乎不可避免;这样的冲突,如果以一方败诉来完结整个事件,又让人如鲠在喉。改革向深水区迈进,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被打破,人们须在新规则下审视自己的权益,业已成为必然。日渐注重对权益的保护,是适应新规则的一种觉醒,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我的事,我要大声发言!所以,延迟退休方案,每传出一个版本公众都格外关注;社保费率偏高的问题,大家在激烈的讨论中贡献着自己的智慧。这些争论和关注,实际是公众想为自己或和自己所属的群体,要一个“公平”的规则。

社会转型时期,又逢社会保障体系不那么坚实,“计较”是一种不得已的生活态度。社保费率过高的问题,终于有了松动,在国务院提出阶段性降低的要求之后,上海、广东、北京等16个省区市陆续下调社保费率。这是对现实需要和群众呼声的回应。时代向前,没有什么不可改变。

再回过头来看工伤认定的时间,面对诸多相关个例,相关方面不能再继续“充耳不闻”,应该“有所审视”,对“48小时之限”做出合乎法理、情理的公正评价,而不能“一劳永逸”地把争议进行“冷冻”、“搁置”。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社会保障能力,是让劳动者安心工作、提升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举措。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惩治,更在于保护和提升人们对生活的信心。所以,对“48小时之争”,是继续把它看成时间杠杠,让它在“一刀切”的齐整下散发着冰冷的味道,还是完善认定体系,通过有所作为让人性光辉不被遮挡?这是法律实践的选择,也是良知的抉择。

立良法,求善治。法律条文要变成老百姓实实在在的生活,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变迁,法律的制订是滞后的;但从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看,法律的适用又要适度“超前”,这不是说要破坏法律之规定,而是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更高的统一,由此实现对包括尊严在内的人性的最大保护,而不是抠着字眼打发时光。

深圳的这起工伤认定之争,如果简单地止步于一方败诉,就是重复昨天的过去,不过是一起普通的案例而已;如果法律实践能够有所作为,在当今社会工作压力繁重的大背景下,自会为改革引入一股活力。(邵显亭)


“要命还是要工伤赔偿”,这个选择太残酷

2016-09-07 检察日报

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9月6日《新快报》)。

深圳这名女工和家属的遭遇,并非个案。此前在全国多地,都曾出现过类似的工伤认定争议。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确有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换言之,如果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则不能算工伤。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的发达,这一法律规定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和新形势了。

一方面,法律上规定的死亡,与医学认定死亡之间,存在标准不相统一的情况。特别是,医学界越来越倾向于并公认脑死亡为死亡,但法律上所认定的死亡标准,依然是呼吸与心跳全部停止的完全死亡。

另一方面,48小时的抢救时间标准,明显有些过短。特别是,一些病情比较复杂的病人,其抢救48小时,并不只会得到死亡与不死亡两种结果。以深圳这名女工为例,其在抢救了48小时之后,依然有心跳等生命体征。此时,家庭不放弃,要求上呼吸机,追求最后一线希望,这明显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死守这个时间标准,很有可能迫使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问题,而放弃抢救与治疗希望的情况。这显然不是法律的本义。

特别是,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较大,突发疾病就算不是职业病,而是自身疾病,也难保相关疾病与工作压力大等毫无关系。而48小时工伤标准,加大了家属“要命还是要保险费”的选择痛楚,这种痛楚不符合尊重与维护生命的基本伦理。

基于此,对工伤认定中突发疾病的认定标准,有必要改一改了。一者,抢救48小时无效死亡的时间标准,有必要适当延长,要留给家属抢救病人足够的时间;二者,对死亡的标准,法律上应该与医学上接轨并统一,即将脑死亡视为死亡。打个比方说,某工人工作时突发疾病,经规定时间的抢救之后,宣布脑死亡,即有必要认定为工伤,进行相关标准的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标准,不该成为家属抢救病人的阻碍,更不该成“要命还是要工伤赔偿”的两难伦理性选择。因此,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标准,该对应地改一改了!(刘鹏)


深圳一女子工作中晕倒两天后离世

人社局:抢救超48小时

2016-09-06  新快报

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脑死亡后如果家属坚持继续治疗呢?

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就因为妻子继续治疗无法认定为工伤,从而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我国医学的死亡与法律的死亡定义不相统一,成了深圳市人社局被告上公堂的导火索。最终,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

员工在车间突然晕倒被紧急送院

“她下班回来说累,本来已经打算让她做完今年的工作,就回老家照顾三个孩子,谁知道……”坐在新快报记者面前的这位肤色黝黑的微胖中年男子,在几个小时的采访中,谈及妻子的突然离世,几度落泪,不停往自己杯子里盛水,喝完一杯又是一杯,试图以此平复自己悔恨的心情。

童先生,39岁,是深圳一制鞋工厂的员工,他与妻子程女士同在一个工厂上班,两人育有3子女(男童6岁,女童10岁,女童14岁)。童先生告诉新快报记者,就在妻子去世前一个月,程女士下班总觉得身体疲乏,哪知道在2015年12月29日,她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倒下就再也没有醒过来。

当时突然晕倒、神志不清的程女士被紧急送往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新快报记者从深圳龙岗中心医院作出的死亡记录中看到,程女士因病情严重2015年12月29日10时48分转入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抢救。医生入院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脑室积血;脑积水;吸入性肺炎。

据抢救经过记载,程女士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入院时,上了呼吸机,急诊行双侧额角锥颅脑穿刺外引流手术,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再次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病情危重性,随时可能出现死亡。

随后,程女士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无自主呼吸,脑干等各种反射均消失。次日(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原告放弃治疗。

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院方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心有不甘,继续要求医生抢救。直至2015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抢救超过48小时不认定工伤

既然妻子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童先生说,当时按照他和工厂的想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于是,程女士所在的工厂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令童先生始料不及的是,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深圳市社保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第十条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在抢救未到48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已经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基本脑死亡,病情不可逆,没有抢救价值,劝告放弃抢救了。只因童先生对妻子的不舍,心有不甘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而无法为妻子程女士认定工伤。

对此,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最终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各方说法

家属

“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 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

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庭审上,童先生一方认为,在程女士的抢救过程中,医生在48小时内已经多次告知家属,程女士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形成引起脑干反射消失,已经没有实际的抢救价值,临床上可以宣告死亡。但童先生对于亡妻的多年情分实在难割舍,膝下的幼子也难以接受自己的母亲突然离世。童先生在已知道没有抢救价值的情况下,本能作出坚决要求医生继续抢救的决定,致使医生宣告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但被告深圳市人社局却依然认定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才死亡,作出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认定的行政决定。

“虽然脑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作这样的选择”,童先生的起诉状中写到。

深圳市人社局

抢救过程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深圳市人社局辩称,程女士在2015年12月29日早上8时25分左右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于12月31日13时35分抢救失败,宣布死亡,整个过程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深圳人社局要求依法驳回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盐田区法院

程女士死亡时间,以超过48小时的为准

最终,童先生和三个未成年孩子与深圳市人社局的官司还是输了。

新快报记者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原告(童先生)主张医院的抢救过程已经记载程女士于2015年12月30日基本脑死亡,该时间应为死亡时间。被告主张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12月31日13时35分作为死亡时间。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深圳龙岗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2月31日13时35分,并不是原告童先生主张的12月30日,因此,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程女士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一)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最后,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了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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