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某名牌大学大四学生,2003年因为期末考试舞弊被开除学籍,在找工作时,张某办理一张假的大学毕业证。然后顺利的应聘到A公司,张某进入公司后从最基层的员工做起。5年后,因为工作能力突出已做到A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后因2014年,在公司提拔副经理人事调整时,与公司发生矛盾。公司无意中发现其在被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便以该理由提出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便诉至法院。
【分歧】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张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构成了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A企业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该企业已经工作了十年以上,从最基层的员工做起,以自己的能力证明他完全有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有没有学历并不影响他的工作能力。当然张某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该遭到谴责。但是其行为并不当然产生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A企业不能仅以张某的学历虚假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判定,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分析的关键在于,这些基本信息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是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内容,以及是否会影响用人单位作出与该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某在该企业已经工作了十年以上,从最基层的员工做起,以自己的能力证明他完全有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有没有学历并不影响他的工作能力。当然张某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该遭到谴责。但是其行为并不当然产生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有特殊要求的,应该在招用录用时明确向劳动者提出。A企业在录用张某时对张某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校验的管理职责,而A企业在招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并未明确提出要求,现在张某在实际工作中已经适应了工作环境、工作要求,完成了工作,A企业现在就不能仅以张某的学历虚假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九江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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