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车求职”是业务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文/彭华
案例
陈某购买了一辆小货车,为某药品公司装卸货物跑运输,车辆喷绘了公司标志,非运营时间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自己另行乘车上下班。陈某的工作由公司仓储部统一调度,公司根据业务员、仓库管理员记录的工作量向陈某支付费用,保证每月不少于4000公里的里程数。后陈某因与药品公司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某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药品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公司向陈某支付的费用是运输费而并非工资,同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货运车辆租用协议”和陈某向公司出具的运输费发票,仲裁委认为,从双方签订的“货运车辆租用协议”看,租赁车辆为协议主要目的,并约定了由陈某自行承担油料等车辆本身产生的费用及车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责任。从履行协议过程看,该药品公司依据车辆行驶的里程向陈某支付运输费用,这与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特征不符。据此,仲裁委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带车求职”是指一方当事人自备车辆,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车辆及车辆驾驶服务,以换取相应报酬。在现实生活中,“带车求职”已经较为普遍,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到底是业务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往往很难区分。
案中,陈某的车辆为药品公司服务,并长期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陈某本人也遵守公司规定按时上下班。那么,双方究竟是业务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认定:(1)两种关系的主要目的。承揽关系主要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主要目的,而劳动关系是以按管理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主要目的。前者直接指向成果,后者倾向于完成过程。(2)双方是否有实质从属关系。这也是本案关键点。本案中,陈某与该公司的从属性仅体现在遵守工作时间、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两个方面。从双方签订的“货运车辆租用协议”看,租赁车辆为协议主要目的,并约定了由陈某自行承担油料、车辆维修、年检年审等费用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责任。故可以认定陈某的劳务行为系相对独立性的劳动,其付出的劳动只是其承揽车辆运输服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非完全意义上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劳动。(3)支付的报酬与付出的劳动是否有对价性。劳动关系一般是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约定好固定的报酬。承揽关系一股是按工作的成果来定价,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就有可能会支付不同的报酬。本案中.该公司依据车辆行驶的里程和陈某出具的运输费发票向陈某支付运输费用,陈某在相同工作时间内月工资不一定相同,这与劳动关系下取得劳动报酬的特征不符。因此,陈某与药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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