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胡女士下班后照常顺路接外孙放学,没成想出了车祸,这到底算不算工伤?
胡女士是蓟州区某单位的环卫工人,她下班后经常驾驶三轮摩托车接外孙放学。某日,胡女士接上外孙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胡女士负次要责任。经检查,交通事故导致胡女士胳膊及胸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就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社局根据胡女士的工作地点、孩子学校位置及居住地综合考虑,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但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居住地,这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胡女士在接孩子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超越了下班回家的终点,也不是上下班目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蓟州法院一审认为:胡女士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判决,向天津一中院提出上诉。
天津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胡女士接外孙放学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者是生产力的核心力量,妥善化解工伤认定纠纷关系到伤亡职工的个人权益,更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意义深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1863.html
上一篇: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 残疾辅助器具费 能否获“双赔”?
下一篇:“工伤私了协议”履行完毕,还能反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