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时间私自回宿舍,在做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工伤吗?8月31日,记者从武汉市新洲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工伤待遇认定行政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员工家属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
王某生前是某单位管理人员。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王某到达工作岗位,在处理完相关事务后,于10时30分左右提前“翘班”回到单位宿舍做饭。不久后,王某的家人向王某的同事求助,说王某在厨房炒菜时突然晕倒。王某的同事赶到王某家中后,发现王某躺在厨房地上,立即将他送医救治,但因抢救无效王某于当天中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2022年7月,王某的亲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王某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王某的亲属不服,于是起诉至新洲区法院,请求撤销当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单位宿舍是否属工作岗位合理延伸的问题。本案中,王某工作的职责应是在单位办公楼或者与单位事务有关的区域,而王某突发疾病时是在其单位宿舍,并非工作岗位,也非处理工作事务的其他场所,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亲属要求视同工伤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王某的亲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视同工伤制度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系考虑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
这实质上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够获得救济。因此,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宜再扩大。工作岗位通常是指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场所,也包括受单位指派的其他工作岗位。
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未在工作岗位,也非处理工作事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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