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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帮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崔文乐、周山权 来源:山东省汶上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8-30 15:28:00 浏览量:

案 情 简 介

谭某是某机械加工公司A车间的一名车工,一日下白班后,他走出车间准备到职工食堂吃晚饭,然后回家。在去食堂的路上,谭某接到B车间同为车工的工友张某的电话。张某为了不影响公司订单的完成,正赶制由其负责的产品的某一零部件,因此打电话来请求谭某去B车间帮忙。谭某欣然前往。在帮助张某加工产品零部件的过程中,谭某不慎被铁片划伤右手臂。


事后,谭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仲 裁 结 果

经调查核实后,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机械加工公司不服,认为谭某受伤时,其已经下班,不属于工作时间;其受伤是在B车间,不属于工作地点;也没有A车间或B车间领导安排其去B车间帮忙,不应认定为工伤,遂提出异议。

经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解释后,公司最终认可人社部门对谭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案 件 分 析

从表面上看,谭某受伤时,他的白班工作已经结束,不属于工作时间;已离开工作岗位所在的A车间,到了B车间,不属于日常的工作地点;帮助张某加工产品零部件非其本职工作,因而其受伤不属于本职工作原因所引起。

但是,从事件本质上分析,张某正在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的正常工作;谭某在公司正常工作需要帮助时前去帮忙,表面上看是为了工友间的私人感情,实则是为了与张某一起赶公司的订单,维护公司利益,因此完全可以界定为:谭某在A车间下班后又因公司的应急任务而重新投入到工作中,B车间则成了谭某下班后的新的、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帮忙的时间段自然属于新工作岗位所衍生出的工作时间,帮工则成了谭某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从事的临时工作。至于车间领导安排与否,都改变不了谭某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本质属性。因此,谭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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